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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公司的员工张某辞职后,注册成立了采购代理机构。其后,张某在所在的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在招标前3年内与张某存在正式劳动关系的甲公司来投标,张某是否需要履行回避义务?答案:需要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回避更是做了更细化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采购人员’当然包含代理机构负责采购的人员。这两条规定中的‘采购人员’一般包含了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等,也包含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在上述情况中,张某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履行回避义务。 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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