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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结束后,串标行为由什么机构认定?

时间:2024-03-18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2020年3月下旬发布招标公告,共有13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4月20日,该项目完成了评审。近期在整理资料时发现,其中两个投标人的保证金凭证混装了(当时评审时未发现),这两个投标人不是中标单位。现在投标有效期已过,这个串标嫌疑应当由谁来认定?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吗?如果想处罚这两个投标人,该怎么做?
       张志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本例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视为串标情形。但本项目评审已结束,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未发现这一情形。如招标人想处罚这两家单位,可将该情况向当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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