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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缴纳合规吗?
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日在招标文件还没发来就截止,合规吗?某单位把优先采购定点扶贫村农产品放在采购需求中,合规吗?今天,小编同学为大家收集了近期粉丝最关注的一些政府采购行为,这些行为究竟合不合规?来看看答案吧。
问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日在招标文件还没发来就截止,合规吗?
答:不合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缴纳即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问要求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缴纳合规吗?
答:不合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有明确的叙述。提出,“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保证金就属于投标的一部分了。在招标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前获悉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或减少开标时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若干天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这种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同时,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一部分,要求提前提交,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的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零一号)显示,财政部在依法施“2017 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等问题。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该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由此可见,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问某单位把优先采购定点扶贫村农产品放在采购需求中,合规吗?
答:可以。在采购需求中写入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的农产品,并不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规定,有关省(区、市)扶贫办要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贫困县推荐的农副产品及市场主体进行审核,并向国务院扶贫办报送本地区重点扶贫农副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优先支持参与全国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行动的市场主体。
问开标现场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合规吗?
答:投标人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问在评标中,集采机构通过大屏幕现场投屏直播,是否合规?
答:不合规,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直播专家评审过程,会让专家的压力越来越大,其参与评审的积极性、独立性会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问家具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澄清不能超过90分钟,合规吗?
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看规定的时间是不是属于合理的时间范围。关于“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长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评标结束一位专家带走澄清函的复印件,这种行为合规吗?
答:不合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超60%合规吗?
答:合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地随意设置价格分值,因为分值越大,评分方法越接近“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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