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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环节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给你答案

时间:2024-03-15 浏览量:0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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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必须都到齐后,才能开始评标工作吗?评标过程中,专家临时有事离席了,还能继续评吗?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打分吗?……在评标环节中,如果遇到这些问题你会感到困惑吗?下面整理出14个评标环节方面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问:评审专家必须都到齐后,才能开始评标工作吗?
答:是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能开始评标。因此,评审专家缺席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问:评标过程中,专家临时有事离席了,还能继续评吗?
答:不可以。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
问:学校是采购人,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吗?
答: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原则上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除非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问: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需要采购人授权吗?
答:需要采购人的授权。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问:采购人代表可以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吗?
答:采购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当然可以参加评标。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问: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打分吗?
答:采购人代表是作为评审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所以打分是可以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问: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发表倾向性意见,可废标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问:招标人可否拿一份评标细则由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其评标?
答:这是违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问:两个招标项目,可以同一天由同一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吗?
答:评审专家是随机抽取的,同一时间的两个项目抽取的专家不可能一致。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问:评标阶段,采购人来了3个人要到评标室监督,允许吗?
答:不可以。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问: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
答:如果是评标现场的组织人员可以,除此之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问:与评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监管人员可以进场吗?
答:《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财政部门监管人员有没有权力进入评标现场。但是有关财政部门人员能否现场监标的争议由来已久,各地做法不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删除了此前18 号令第三十八条关于“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的规定。初衷并非禁止财政部门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实施监督,而是尽可能地避免评标委员会的独立、客观评审受到非法干预。由此可见,在一般的评审活动中,财政部门监管人员不必要去现场监标。但是,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项目,为确保项目公平、公正、经得起考验,采购人、代理机构可视情况邀请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通常通过视频监控监督即可,且不能在现场发表任何意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问:委托律师到评标现场见证评标可以吗?
答:不可以。在采购实践中,还有采购单位为了彰显评审环节公开透明,邀请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等进入评审现场见证评标。这些做法都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不符。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问: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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