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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都要改!又一政策出台,关乎招投标人!

时间:2024-03-15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已实施7年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迎来大修。12月2日,新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全国统一。2、增加关于工期的条款。

  • 明确“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包括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及施工工期”。
  • 建设单位调整施工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 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
  • 3、关于招投标:
  •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依据等编制。
  • 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依据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 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提出合理的依据和理由。
  •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4、关于施工合同:
  •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当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5、关于工程结算: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 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延期结算。
  • 6、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7、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内容。
    具体如下:(点击查看大图)

    ▎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标〔2021〕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修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联系电话:010-58934733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1年12月2日附件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计价行为、加强造价管控、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16号部令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的需要。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转型升级,按照建筑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精神,我们对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现说明如下。二、修订原则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有关内容,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各方市场主体反应强烈的计价依据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价格竞争不充分、竣工结算不及时等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三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经营成本。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的组成内容;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职责;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按市场价格编制,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二)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三)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四)其他调整内容。一是增加关于工期的条款。二是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内容。三是规范文字表述。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统一修改为“工程计价依据”。此外,关于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具体要求、造价工程师责任落实等内容拟在《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予以考虑,本办法不再赘述。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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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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