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右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

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招投标

NEWS CENTER

工程造价 -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4-03-14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工程造价 |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区别有哪些?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区别

在进行项目招投标实践活动时需要编制招投标文件,在编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分清楚报价计价。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体现了我国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定价阶段。定额计价模式更多地反映了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阶段(即计划经济时期),定额计价的方法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而清单计价模式则反映了市场定价阶段(工程量清单只规定量,不规定价,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施工成本报价,增加了竞争性,适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二者间主要区别有哪些,本期就来探讨清单和定额计价的不同。1、单位工程造价构成的形式不同定额计价是由单位工程造价的直接工程费、综合管理费、施工措施费、其他费用、税金五部分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为基数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费率,计算出综合管理费、其他费用及税金,再将各项费用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清单计价是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前三项费用分别计算汇总后,再按规定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2、部分项工程单价的构成不同定额计价的项目单价即定额基价,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是投标时期的指导价,反映定额编制时期的社会平均成本价。清单计价是施工企业自定的综合单价,除了人工、材料、机械费,还要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必要的风险费因素。它是施工企业报价时的市场价,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费用、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企业实际成本费用。采用综合单价不仅有利于施工企业中标后对工程中途的成本控制,也便于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工程结算,避免了承发包双方因为“取费”产生的一些无谓纠纷。3、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不同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即预算定额中的项目划分,是按施工的一项工序进行划分。每个专业定额都有几千个项目编码组成,不同工序、不同部位、不同材料、不同施工机械、不同施工方法和材料规格型号,都划分得十分详细,计算时也十分繁琐。清单计价首先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各专业的项目名称进行汇总,并结合各专业施工特点将项目以一项或多项工序重新划分,较之定额项目的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也减少了原来定额对于施工企业工艺方法选择的限制,使施工企业在报价时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其次,对重新划分的项目进行了统一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在使用时更为简便。再次,统一了各项目的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使工程量的计算内容清晰明了,减少了承发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因计量单位或工程量计算的方法的不同而引起的纠纷。4、计价的依据不同这是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最根本的区别。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编制的方法具有地方性、行业性的特点,各省有各省的定额,各行业有各行业的定额,消耗量也是指导性的。而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定额,目前可能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但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和报价实践的增加,企业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定额和相应的项目单价。当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报出综合单价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定价的计价格局也将形成,这也正是清单计价所要促成的目标。实行清单计价的本质就是要改变政府定价模式,建立起市场,形成造价机制,只有计价依据个别化,这一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案例观点丨“未招标先签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招标活动实践中,如果招标方先行施工,后进行招标活动,那施工合同的合同效力是否还存在?如果存在工程建设纠纷,诉诸法律时要面临怎样的风险。起诉时又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还有效吗?
总结:一、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招标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实施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评标尚未进行,“中标人”即已经确定,属于明招暗定或规避招标的典型表现,为法律所禁止。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经过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审慎审查所承担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履行了招标程序或者不招标的审批手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实施招标即签订合同的,即为规避招标行为,存在合同无效及后续自行承担损失的风险。三、如果起诉时的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应认定合同有效。“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具有适用上的例外,在新法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时,则应具有溯及力。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例外情形。根据促进交易的原则,民法典具有肯定合同效力的倾向。对于“根据合同签订时法律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如果“纠纷发生时法律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认可合同的效力。即施工合同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基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及更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应认定为有效。
内容由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建筑工程资料专业代理_中右工程咨询 All Rights Reservd.陕ICP备2020016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