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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一、我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
说到土地,先来聊一聊我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土地作为一项核心的生产资料,历来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根源所在,历史上底层阶级揭竿而起基本都是因为手里没地,吃不上饭、住不上房,被地主阶级剥削到难以生存,我国形成当前的土地政策体系离不开背后的历史根源和我国国体。
封建社会时期两千多年的地主制度始于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土地归地主所有,皇帝便是最大的地主。
到了近代的农民起义——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资产阶级革命——三民主义——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开始体现出土地归人民共有的思想,只不过都没能落实下去。这一情况一直到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才有了根本改变,土地归人民共有终于迎来了实质上的落地。
土地革命——1927-1937,打土豪分田地,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
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1952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之一,私有制变公有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次土地改革——1953-1957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
第三次土地改革——1958-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城镇国有土地实行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使用者之间流转。
第四次土地改革——1979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
1982年《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988年修订《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取消了原宪法对土地出租的限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土地有偿出让新制度的确立和推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从此,国有土地告别了“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开启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新纪元。
十八大以来: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乡村振兴战略等新方向。
在上述历史背景下,现阶段我国土地主要有以下特征:
1、土地所有权二元结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无法私有化。只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有限的期限内私有化。
2、土地开发利用有计划、有规划,实行用途管制。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可以直接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5、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转让。承包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得抵押、转让。
6、农民住房财产权、使用权、所有权“三权分立”,财产权、使用权可以抵押、转让。所有权属集体,不得抵押、转让。
二、我国土地的制度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五个层次构成: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各层次法律法规效力层级如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法律之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与土地相关的各层级主要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构成我国土地法制的宪法基础。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取消了原宪法对土地出租的限制。
(二)法律
土地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1986年4月,已废止)、《刑法》(1997年3月)、《物权法》(2007年10月,已废止)、《民法典》(2020年5月)等基本法律均有土地的内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一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建筑法》(2019年修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等法律。其中:其中:“土”、“规”、“建”、“房”是实践当中运用最多的四部主要法律。
(三)行政法规
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与土地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大,涉及到土地行政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我国土地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当中运用较多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版正在征求意见,目前使用版本为2014年7月修订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等。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如:《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的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2号,2016年);《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X国土资〔2008〕42号)。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土地在开发利用方面建立了两大体系——“土地利用指标体系”和“土地权利体系”,要想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体系的要求。
三、我国的土地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上述基于用途管制的土地利用指标约束下,耕地不能少(2020年的疫情也充分诠释了饭碗才是硬道理),建设用地总量要控制,这意味着一旦一个地区的耕地数量触及红线或者建设用地计划已用完,其就不能再占用耕地从事城镇化建设或者供应建设用地实施城镇化建设,但由于城镇化建设的“虹吸效应”,其建设用地需求只会越来越大,而一些城镇化发展较慢的区域,其建设用地计划用不掉,耕地保有量也充裕,没有发挥其用地指标应有的作用。在上述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下,为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一些创新实践横空出世,以转移土地空间布局的方式在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同时守住耕地红线。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面
中央层面有关政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增减挂1.0)、《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增减挂2.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2020年中央1号文 )。上述政策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操作逻辑和节余指标跨区域流转制度规范。
地方层面有关政策(以安徽省、江苏省为例):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好用活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皖国土资〔2018〕89号)、《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皖自然资规〔2019〕1号 )、安徽目前9个深度贫困区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以跨省交易,其他23个区域省内跨市流转。
其核心逻辑是: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区),可以将本区域内农村地区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如此一来,原来的农村建设用地就腾退了出来,同时新增了耕地,在扣除当地必要的农民安置等建新占用后,节余下来的叫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该节余指标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建设用地指标、一个是等面积的耕地指标,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稀缺的地区,可以购买该节余指标,一方面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解决建设用地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即,可以占用本地区的原有耕地,将其转为建设用地,从事城镇化建设),对于出售节余指标的地区,本就在城镇化建设方面相对落后,拆除空心村使得乡村更加美丽、耕地布局更加合理,依靠出售节余指标可以获取不菲的指标出让价款(市场价大都在30万/亩朝上,部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的发达地区可以卖到90万/亩),该款项可以用于本地区城镇区域的城镇化建设,也可用于乡村振兴,一举两得。
这个便是我们在一些文章中所见到的所谓增减挂2.0。而增减挂1.0就是增减挂2.0去除节余指标跨区域流转这个属性,这也是增减挂从2004年土地管理法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后,从2005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印发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正式推出的本来特征。限定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城镇建新区与农村拆旧区等面积一一对应,组成增减挂钩项目区,报省级政府审批,农村拆旧区建设用地指标减多少、城镇建新区建设用地指标就增多少,一增一减增减挂钩,比较典型的就是县城与市郊乡镇结对组成项目区,县城更发达、乡村更美丽。
在上述政策下,一些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这几年也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一道创新了不少融资模式,核心业务逻辑大同小异:政府找一个主体负责项目地块的拆旧复垦,商业银行给予融资支持,复垦完毕产生节余指标后,以节余指标流转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这当中的一些操作细节还是比较复杂的,有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要纳入财政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本质上还是财政还钱,存在政府隐性债务的瑕疵;在一些地区,指标复垦出来后归企业所有,流转收益也归企业所有,虽能破解上述问题,但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要求,土地指标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应当归政府所有,企业直接染指也存在相应的问题;政府选定主体的方式,授权、招标,亦或者别出心裁的“招商”,是否具备制度支撑,是否应该算作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先预算后实施等等。
然而老话说得好,水至清则无鱼,上述模式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也确实帮助贫困地区优化了农村土地布局、夯实了耕地基础、收获了实打实的脱贫资金,也帮助已经走上快速发展道路的发达区域进一步保障了城镇化建设的现实需要。由于涉及脱贫攻坚,金融监管以及政府审计层面,总体还是保持了相对容忍的态度,一些地方在审计层面也指出过隐性债务的问题,不过也都通过提前还款的方式做了处理,后续并未上纲上线。
上述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政策源于《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这个文件,该文件已于今年2月16日到期。不过,2019年4月15-17日,习总书记在重庆调研时强调:贫困县摘帽后,要做到摘帽不摘责任、做到摘帽不摘政策、做到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四不摘”。
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公开发布,指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因此,上述政策还将继续延期,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在该领域找到用武之地。据了解,自然资源部门前期已在着手制定延期后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政策,应该不久后就能看到。
(二)耕地占补平衡方面
中央层面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补平衡根本制度)、《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补充耕地途径,耕地指标调剂)、《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落实中发〔2017〕4号)、《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要求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信贷支持力度)。
上述政策建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建立耕地指标的跨区域流转体系。各地在地方层面也配套了一些制度,主要是落实上述中央政策。
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同,耕地占补平衡所产生的土地指标相对单一,仅有耕地指标(旱地、水田、粮食产能),该耕地指标,不论贫困县还是非贫困县,都可以跨区域流转,只不过其流转价格相比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要低不少,旱地10万/亩左右,水田20万/亩左右,这个价格也是随市场波动的。其复垦地块相比增减挂钩项目也有很大不同,增减挂钩项目复垦的地块是农村建设用地,以空心村里的宅基地为主,而占补平衡项目主要以复垦水面、坑塘、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坑塘、沟渠、滩涂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为主,原地块多数不具备建设用地性质,所以也就无法腾退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只有复垦出的耕地所带来的耕地指标。
当然,在占补平衡项目复垦地块上,也可能零星散落着一些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腾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也无法像增减挂钩项目那样用于流转或者用于本区域城镇建新,不过这个比例较小,对项目整体影响不大。如果项目地块中农村建设用地比例较高,那么当地政府也会采用增减挂钩这种方式实施复垦,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好腾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
实际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也是脱胎于耕地占补平衡这一制度要求,正是因为有了耕地“占一补一”的占补平衡要求,也才有了后来一举两得的增减挂钩,既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又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
说完土地指标体系,我们再来看看土地权利体系。
四、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宪法》(2018年修正)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报告仅探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种情形。
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宪法》(2018年修正)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宪法》(2018年修正)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物权设立。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具体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为《民法典》)执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自然资源部门),登记载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获取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用地主要用于以下四类用途: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即:根据国务院令第55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转让三种。
3、交易形式。
(1)划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四项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中一项条件便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第二条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3)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除符合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其中协议出让方式仅适用于无需招拍挂的某些特定情形,实践中政府严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包括: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非公开转让。
4、合同签订。
出让、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转让合同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签订。
5、价款缴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第二条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市场行为,其转让价款不再进入财政账户,归转让方所有。
在上述土地权利体系下,土地开发利用又分为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一级开发指的是对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二级开发就是拿到一级开发产出的熟地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的过程,建设好后可以销售、出租或者自用,用于销售或者出租属于房地产开发,用于自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现在还有一种“三级”开发的说法,其实也就是二级开发基础上加上运营的内容,本质上依然是二级开发范畴。
干过商业银行的一定做过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园区建设贷款这类业务,深圳地区的还应接触过城市更新贷款,这些都属于十分典型的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当中最简单粗暴的应属土地储备贷款。
2007年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已废止)设立了土地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虽然上述文件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平台公司和地方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划分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并且2007年印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已废止)提出:“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相比事业单位,平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天然的融资优势,因此,很多平台公司在当时实际承担了土地储备的职能,以土地储备的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开展了大量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帮助地方政府卖地创收。
不过,这种模式也有很多问题,比如造成地方政府无序举债、大拆大建等,后来就踩了刹车。2016年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的做法随之叫停。2018年1月,新修订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印发,也删除了原2007年办法中有关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表述。
然而,一个新的风口也正在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个从2014年开始试点,2016年扩大试点,2019年修正土地管理法消除法律障碍,2020年公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到目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正在加紧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该领域有望带来一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项目。由于相关内容比较复杂,政策上面还不够完善,以后找机会再详细聊。此外,刚刚发布的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配套给予了不少政策,除了保持贫困县主要帮扶政策保持稳定外,还再次强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乡村振兴改革方向,为地方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指明了道路。来源:网络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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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