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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有何要求,这些问题你知道答案吗?

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实际操作中的情况要更加细化,投标人和子公司可以共同参与同一合同项目投标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下面这十个问题一起来看看。

1.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加吗?答:一般项目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中对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 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括各类所有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法还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2.子公司可以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吗?答: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即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 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母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他们可以分别参加不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和子公司可以共同参与同一合同项目投标吗?答:不可以。投标人和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分公司可以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答: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也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实践中,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等特定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如果将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这些项目 的特点。实践中,各地做法也有差异。第一种部分地区在采购文件中 明确: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种,有地区明确:分公司在 总公司授权下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还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授权书;第三种,有些地区明确,分公司是独立的政 府采购供应商,只要分公司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就是合格的供应商,无需再由总公司出具授权书。从立法趋势来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总公司授权纯属多余。因此,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需要总公司授权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已经于法不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5.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业务繁多,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必把每项业务都列进去,政府采购项目更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民法典》五百零五条、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供应商是可以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媒体、出版等行业都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可以经营)外,法律并没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不要把经营范围列为资格条件,以免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果供应商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没有向登记机关变更经营 范围登记,导致超经营范围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人仅仅违反企业变更登记规定,不是违反行政许可的规定。其后果也只是限期改正。因此,已经获得行政许可但没有向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以营业执照没有经营范围为由不通过资格审查,从而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审查投标人是否有生产和经营资格时,应审查其行政许可证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2013 年 3 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在“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部分提出:“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遵循这一精神,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因此,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的招标项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采购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6.经营范围包括暖通工程,采购商品是燃气锅炉,可以参加投标吗?答:这要看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中是否包含燃气锅炉的安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规定,锅炉安装是需要对应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如果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中包含了燃气锅炉的安装,且明确规定此安装工程是不允许分包的(通常都是这样安排的,因为一旦验收通不过,责任更加明确),则投标人仅营业范围中包括暖通工程,但不具有锅炉安装资质是不行的。反之,如果本项目的招标范围是纯粹的燃气锅炉的供货,其安装招标人将另行委托有对应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来实施的话(通常不会做这样的安排),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的规定,只有该投标人符合其他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就没有问题。全国现在已有许多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已实行承诺制、“非禁即入” 的管理模式,在所发营业执照上已不再写明具体经营范围了,只要不涉及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企业均可从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7.预算资金不足100万,可以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吗?答:不可以。注册资本属于规模条件,无论作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都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提供的材料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吗?答:可以。从2021年开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其他材料诸如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可以实行承诺制。与此同时,要扩大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范围,通过查询可核实材料真伪。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9.保安服务采购,供应商必须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吗?答: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参加投标的保安公司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证书。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10.招标文件未要求,电梯代理商没有安装资质能投标吗?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的规定,如果参与投标代理商只是作为销售代理,而电梯的安装是由其所供电梯的制造商负责的,则代理商本身没有安装资质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所有电梯制造商所拥有的电梯制造资质都是涵盖安装和维修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允许电梯安装分包,投标代理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已说明了其电梯安装分包人,并提供了该安装分包人的相关资质,也是没有问题的。仅当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必须要由投标人自己来安装电梯工程的,则投标人(含代理商)要么具有对应电梯的制造资质,要么具有对应电梯的安装、维修资质,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电梯招标是不多的,因为这不利于扩大和鼓励竞争。如招标文件没有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话可以和有安装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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