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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这些问题必须掌握

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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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开标和评标环节,是政府采购风险多发环节,代理机构如何做好开评标现场的管理?与项目无关的人员可以参加开标活动吗?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代理机构哪些工作可以做得更好?Q1开标场所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开标应该是公开的,结合妥善保存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开标现场应当有摄像头,这样可以做好录音录像工作。Q2非项目相关人员可以进入开标场所吗?开标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不光是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可以参加开标,媒体的工作人员如果有需求也可以到现场观摩开标。实际上,随着2019年9月1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正式实施,一些与项目不是密切相关的人员也可以到开标现场观看开标,比如没有参与投标但想到现场观看的供应商,这是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需要。Q3评标场所应该具备哪些条件?评标场所的环境要求比开标场所更加严格,因为专家评标应当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的。这意味着评标现场必须有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每个专家有独立的电脑和评标工位,一人一个隔断防止专家交头接耳;评标区域和非评标区域需要有门禁,专家刷脸才能进入,还得有存包和存放手机的场所;如果是大的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则需要有活动室、就餐室或隔夜评标的住宿场所等。Q4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应该做好些工作?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应该核对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函、核对评审专家的身份并收缴其手机、宣布评标纪律,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简单客观地向评审专家介绍项目以方便专家评审。Q5评标专家现场讨论,代理机构可制止吗?这属于干扰专家独立评审吗?评标环节,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该是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代理机构应该注意不能让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并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能互相讨论。如果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出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同时,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因此,制止评审专家的不当行为,并不属于干扰评审专家独立评审,而是为了确保专家保持独立评审。Q6核对评标结果时发现专家评错了,可让其改正吗?这属于干扰专家独立评审吗?在评标报告出来前,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核对工作,逐一看看专家打分是否存在客观分评错、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是否存在主观分超范围、是否存在分值汇总错误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应当提示专家及时改正,改正后让专家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每个专家都打分正确、分值汇总正确的情况下确定评标报告。若评标报告已经签署,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况,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因此,如果专家评错了,要求专家改正,不属于干扰专家独立评审。
以上解答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符合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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