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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委员会,这10个知识你应该了解!

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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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可不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怎么办?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下面整理出个10关于评标委员会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事务中有哪些职责?
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之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怎么办?
答: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审专家如果持不同意见不得拒签,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可不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
答:首先,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不一定非要有采购人代表。如规格统一、招标文件明确的货物项目,采购人代表可以不参与评审;有些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协商,或者是首次购买的创新性品目、重大项目,建议派代表参加。如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则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代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吗?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金额为1000万以上,评标委员会只有5名专家。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质疑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代理机构报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重新评标,但重新评审时没有通知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人。重新评标后,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结果的更正公告,其中评标委员会名单有变化,但原中标结果不变。质疑供应商对这个操作又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答:代理机构依法接收并答复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质疑答复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新评审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但因为重新评审与所有投标人有关,所以应通知所有投标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评标委员会能否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答:评标委员会无需对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以及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成本价”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且在实践中不可执行。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号认定: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也无需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是现场通知还是等评标结束公告?
答: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因“未实质性响应”认定投标无效需要公告或通知供应商本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要求,在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是因“未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文件被认定是“符合性审查”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结果没有明确被列入应当依法公告或者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披露的信息范围。当然,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阳光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方向。目前,一些地方在评标结果公开方面已经走在了法规的前面,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投标无效原因等,也通过中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或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汇总评标委员会评分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可以吗?
答: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可参阅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五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第七款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私下接触,影响中标结果,怎么办?
答: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问: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吗?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只剩一家投标人合格)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不存在明显缺乏竞争情况,从而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吗?
答: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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