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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典型案例:这些操作行不通了!

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字号:AAA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这些操作行不通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云0423刑初49号》显示,被告人黄悦(女)利用招代理职务便利,先后在三个招标项目中与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排斥竞争对手,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提高资质门槛、泄露招标文件信息、泄露竞争对手信息、申请延期开标拖延招标进度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令人咂舌。

案件一2015年至2016年期间,黄悦违规获得玉溪市儿童医院项目的招标代理权。为使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黄悦与时任玉溪市儿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某、居间介绍人刘某以及建投十公司相互串通,采取资格预审并提高资质门槛的方式排除竞争对手,后将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子公司围入预审合格名额中。之后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近1.87亿元中标。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予黄悦30万元感谢费。
案件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玉溪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玉溪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澄江县兴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澄江奇元文化旅游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由奇元公司负责开展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项目投资、融资及运营管理。黄悦在时任玉溪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董事长谭某的授意以及奇元公司董事长王某的安排下,违规获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
黄悦与谭某、彭某以及居间介绍人刘某相互串通,事先约定由彭某的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澄江化石地博物馆布展工程设计项目。为确保顺利中标,由黄悦制定有利于华南公司的招投标文件和评分办法。
但在该招标文件被澄江化石委否定并重新制作新的招标文件后,黄悦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招标内容泄露给彭某,并为彭某提供竞争对手信息,提供商务报价策略。
彭某联系了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围标。在彭某提出延迟开标请求后,黄悦积极响应彭某延迟开标的要求,为彭某提供充分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在评标过程中,黄悦帮助深圳华南公司评得高分。华南公司最终以近1.79亿元中标。彭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黄悦50万元感谢费。
案件三2018年期间,玉溪旅投公司启动玉溪市中玉酒店装修改造项目。黄悦通过时任玉溪旅投公司董事长谭某认识了时任玉溪旅投公司总经理杨某。黄悦在谭某的授意、杨某的安排下,违规获得玉溪中玉酒店装修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权。
黄悦与谭某、彭某以及居间介绍人刘某相互串通,事先约定由彭某找来的深圳公司中标“玉溪中玉酒店装修改造项目”。为确保顺利中标,由黄悦按照彭某提供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向彭某泄露招标文件内容。在其他投标公司提出延期开标请求后,黄悦按照彭某意愿,未响应其他公司的延期开标请求。
彭某联系了广东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围标。最终,彭某以深圳坐标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近1.47亿元。彭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黄悦50万元感谢费。
法院还查明,黄悦利用其担任玉溪市火车站及站前广场监理项目招代理职务便利,在评标过程中帮助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事后收取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部门经理燕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5万元;2016年至2020年期间,黄悦为获得玉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旅游文化体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分八次向谭某行贿共计人民币4.5万元。
最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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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亿元的项目,三方勾结、未招先定

想方设法围标串标……

部分截图↑6月5日,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一次性发布“3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36家施工单位,在2017年7月19日开标的枞阳县老洲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一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最终,每家单位被处罚招标项目合同金额(¥3351919.48元)千分之十,即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壹拾玖元整(¥33519.00元)。
06

8亿“问题路”的串标人被判刑!

施工单位赔偿1.08亿元!


福州市长乐区总造价8.13亿元的“问题路”曾引热议,路面沉降30厘米-50厘米,桩基工程合格率为0%,大面积围串标。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追究总指挥、副总指挥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赔偿1.08亿元!此事有了新进展



2021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此项目相关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被告人陈某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 被告人陈某访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裁定书显示,陈某访先后组织355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其中就包括了长乐区营滨路公路工程首占标段和罗联标段。另外,陈某访还向长乐区营滨路罗联标段公路工程的多名监理人员、以及多名官员进行行贿,以谋取便利。
    07围标串标金额近40亿!3人无期徒刑
    导读3月31日晚,央视播放大型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第六集《长治久安》,披露了浙江“黑老大”虞某荣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涉黑案,此案4年内涉案金额近40亿元,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多达36个。2019年12月30日下午,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等9家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涉虞某荣案“保护伞”26名公职人员一审公开宣判。该系列案之前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金华市9家基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至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杭州虞某荣等6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充当“保护伞”,26名公职人员被判刑
  • 杭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巡视员被告人朱某静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被告人汪某海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被告人应某洪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 杭州市滨江区委原常委、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被告人凌某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杭州市东郊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副调研员被告人钱某法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 杭州市滨江区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被告人王某非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杭州市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原调研员、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原党组副书记、总指挥被告人来某炎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调研员被告人周某英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原党工委书记被告人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对杭州市滨江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陈某、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法制大队原教导员陈某洲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 66人涉黑被判刑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26罪并罚,被告人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等23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某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来某维等10名骨干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二十二年六个月到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徐某等52名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四年六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 如何认定串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串通投标原因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的蛋糕可谓越做越大,加上在招投标领域监管不到位,导致串投标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体会和分析,发现目前市场上的串通投标犯罪成因和特点如下。
    (一)巨额利益的诱惑。一是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自身利益驱动。好多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本身在开拓市场和业务上,不需要费太多的努力就能获得业务,而不具有这种资质的人就会想方设法接触这种有过硬资质的公司,而出租方只要同意出租该公司的资质,就可以获取一笔价值不菲的管理费,可谓无本万利,资质随意出租,就给串通投标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中标人非法攫取利益的驱动。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事先商定进行“围标”,或者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通过串通投标,中标单位能带来更多收益。
    (二)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建筑企业资质参差不齐,一些建筑企业技术落后、设备差、管理水平低,靠正当竞争无法承包到项目。有的建筑企业自知自身条件不高,便把行贿作为竞争手段,错误认为组织招投标只不过是摆投,关键还是靠行贿拉关系,千方百计用不正当手段打开招标的缺口,想法设法和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代理公司拉上关系,串通投标。
    (三)招投标行为缺乏监管。一是对招标人的监管不到位。从准备发出招标到招标这一阶段,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实施对招标人进行必要监督和全程监督;二是对招投标代理公司缺乏监管。当前,绝大多数的招投标行为都委托给招投标代理公司,但监管部门对其代理公司的业务缺乏有效监督或者没有监督。直接导致招标人和代理公司串通,或者与投标人串通,违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三是缺乏对投标人的监督。监管部门没有对投标人进行有效监督。有的投标人联合投标,轮流坐庄,但从未受过处罚。行政监督和处罚受到了局限。串通投标的案件一般总是在工程建设开始以后才被公安机关掌握或侦破,可在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往往影响到政府或其他招标单位的工作,如果等工程完结后,却又需要几年的时间,这对有力地打击犯罪往往难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这更重要的就是行政监督与行政处罚。
    犯罪特点
    (一)半公开化发展。据分析,围串标已逐渐从隐蔽转为半公开化,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围标”的潜规则:即在招标人发出公开招标文书后,投标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圈子,并且相互串通形成“协议”进行“围标”,确定某个标段的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由“协议”的中标人完成,价格由中标人全部控制,中标理所当然就是“协议”中标人。如临安经侦大队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获取其余参与投标的人员的标书,并由其一人进行填写,最终中标,同时支付好处费。
    (二)职业化发展。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审查发现,部分投标人掌握多个投标所需的建筑单位资质,频繁参加各种建筑行业招投标活动,由此带来的回报往往超过中标后被挂靠带来的管理费,而且“围标”获益不承担任何管理风险。少数投标人从中得到好处后,逐渐成为只是参加投标,从不中标的专业户,凡是有招投标项目都报名,之后就等着想中标的人来洽谈,甚至主动找想中标人协商串通,帮助“围标”,最后从中标人处得到“协议”带来的利益。
    (三)由建筑领域向相关领域蔓延。从案件的侦破中发现,部分建筑企业不但持有从事土建的资质条件,还涉足相关产业的经营。经了解,近年来,建筑企业涉足房地产、市政建设等领域的情况极为普遍,串投标行为也逐渐从建筑领域向土地出让、市政工程建设等各类公开挂牌招标的项目领域蔓延,涉及区域非常广泛。
    (四)串通投标和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交织。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将行贿作为手段,对招标单位负责人、投标过程中的竞标人进行行贿,以求中标而获取非法利益。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 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提高业务水平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健全配套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串标严重的将面临刑罚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刑法》对“串通投标罪”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有话说


    其实不能怪各个企业想方设法的提高中标率,因为工程领域的企业大环境就是如此。大型企业从一开始就自带“光环” ,中小型民营企业很难与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的结果就显而易见了。再加上近两年的新政策似乎也是更倾向于央企、国企,在之前要求的淡化资质方面,民企经营多年艰难争取的资质仿佛成了一场空,而随后又出台政策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一时间又在强化央企、国企的统治地位。这些政策的出台似乎对民企总是那么不友好。导致现阶段的民企如同“惊弓之鸟”一般,企业的生死存亡自身已无能力掌控,就像是无人照顾的孩子,任何努力都要靠自己,苦苦挣扎中稍不留神就会“跌落悬崖”。我们总是希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均衡发展,可实际之中的却并非如此,这每一起事件背后的数据,更多的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与反思。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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