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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评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但在实践中,有些评委以要接财政部评标电话、家里有病人、公司有急事等理由,拒绝把手机静音,且听见手机铃声或震动,执意要接打电话。也出现过评委在被限制使用手机后在评审工作当中为难代理人员的情况。请问,对于此类评委有何处罚措施吗?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NO.2问题1.事实依据:(1)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2)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已明确说明工程项目除“勘察、设计、施工、货物、监理”以外没有明确举例的服务事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
申请答疑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法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服务事项(如可研编制、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等)已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已自主选择不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是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还是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已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行了解释。除此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NO.3财库22号文中"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 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中书面关注指的是什么意思?
答:书面关注,指财政部门向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发送书面关注函,告知其下属单位即采购人存在的问题,请其对相关问题予以关注,加强监管,并采取措施防范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NO.4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一项目招标违规问题新渥街道1比2000乡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中标人问题 新渥街道1:2000乡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PAZTCG2021-GK-001)该项目中标人为 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 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按有关规定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 该标结果 违规 望废标重招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地方财政对该问题 答复如下 该项目不在指导性目录内,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请问财政部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有无法律政策依据?该地方财政部门抓住财政部有关政策表述漏洞的做法正确?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在其“三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NO.51.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法院刑事判决书判为串通投标罪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依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信用中国)?2.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法院刑事判决书判为串通投标罪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继续追究该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行政责任?是否可以在刑事判决书下达后,还对该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可以的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呢?
答:已生效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中标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财政部门可以据此对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NO.6我中心受理的质疑项目,质疑供应商针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质疑评标委员会评分不合理,我中心答复采购项目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并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价,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和变更。之后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质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过低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要求,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中心是否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为这两次质疑都是针对评审环节提出的,而对第二次质疑不予受理?
答: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结合项目相关材料进行答复,必要时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NO.7请问一下关于《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文件,里面的指标2.2人员及培训情况第3条“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括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请问这次评价指标是以上两项职业资格都认可?还是只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可呢?
答: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资质或证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NO.8您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请问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同级财政部门是哪个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不知道同级财政部门为由,拒接接受投诉。麻烦请告知。谢谢!!!
答: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属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NO.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中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另外,按照发法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恳请回复,谢谢!
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NO.10老师你好,最近碰到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谢。
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NO.11您好,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NO.12尊敬的领导:请问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请问哪些显示器是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谢谢。
答:根据留言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请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电话:010-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者其他专业机构。
NO.1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O.14引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1 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不知道是否正确。”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谢谢!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NO.15国办发〔2007〕51号 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财库〔2019〕9号文件提到: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在线查询结果为准?
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NO.16贵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编号:5158-3667118)回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我单位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房屋修缮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后拟进行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该初步设计单位可否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为——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诚盼国库司领导能够给予权威解答!谢谢
答: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NO.17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单位作为一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品种众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预估,其中部分品种一个财政年度内也有可能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1、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2、医院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对医院进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相关规定?切盼回复为谢!
答: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NO.18尊敬的国库司老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
答: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NO.19老师你好,请问医院自筹资金招标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
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
NO.201. 74号令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2. 面对中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即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条件。答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答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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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