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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投标专业户,264次投标一次未中,“投标还是陪标”?串标专业户,社团抱团投标,中标率100%?中标专业户,20次投标,全部中标,中标率100%?近年来,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虽然近年打击“围标串标”力度加大,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连续下发,但仍屡禁不止。但随着电子投标的普及,大数据时代下,这些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无所遁形!
如何认定串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那么在电子招投标越来越普及的如今,哪些行为会被判定为围标串标呢?
首先,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其次,电子招投标平台检测出有以下行为的,将被视为串通投标。① 筛查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② 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如发现评分异常则视为围标串标;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即视为串通投标。那么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呢?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13、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1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17、售后服务条款雷同。1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19、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2、记录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和CPU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所记录的在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除外)。3、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内容雷同率超过80%的。4、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没有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校验认定被篡改的。同时明确: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再次提醒各位投标人要小心了!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不应试图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谋取中标。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生活中常听到学生考试作弊的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人家的卷子,不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学号抄上了,像这样的靠抄袭他人卷面获得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终归只能判作零分。
投标文件出现类似的现象并非没有。目前,家族企业多于牛毛,父母、夫妻、兄弟、叔叔、伯伯、三姑六姨亲戚等等为数众多的家族企业遍地开花,他们或依托父母的母公司借鸡生蛋,繁衍出数个子公司,并组成一个个投标集团,只要有一个子公司中标就是成功。因此在做投标文件时,他们很容易忽略一个基本事实,就是投标文件必须是单个或者独立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拿着相同的投标文件去投同一个项目。如何认定投标文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呢?
方法很简单,主要是把握好“三看”:一是看实体,看技术参数、品牌型号等是否相同;二是看内容,看投标文件内容编排和文字阐述是否相同;三是看签名和盖章,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和公司印章是否相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相同的投标文件只要稍加注意,便可以判断出串标与否。
打一个小比方,看一看投标文件的装璜便心中有数了。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且年采购规模和体量越来越大,因此总有一些供应商为提高中标率,想方设法搞一些串标围标的“小动作”。
投标报名也是一样,有的公司一连代表几家公司报名,现在多数是电子网上操作,从IP地址便可以查寻得到。另外,还有多家公司的电子传真件均是一台机子传过来的,这可以从传真件的FAX码上可以查到。象这样的违规行为大量地出现在以电子为载体的层面上,只要稍加注意便可一探究竟。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政府采购对于供应商来说,是用最少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润,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是摆在首位的要素。前面说到家族公司中母公司带子公司的现象,难免不会使一些供应商的价值观发生偏转,因此如挂靠、瓜菜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政府采购的一些软件开发项目中,A公司的软件程序员很可能又是B公司的员工。
另外在一些工程造价项目上他们也有突出的表现,笔者就曾经历过一次入围项目采购,经造价站审查,有5%的工程造价师证不是造价站颁发。他们往往利用一些先进的手段刻意将相同的人描绘成不同的角色,以此蒙混过关,达到中标入围的目的。因此要识别其中的真伪,只有看原件,既要看该成员的身份证,还要看他的资格证。
另外,还要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以利直接认定查寻证件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不走过场,不被势利的人钻了空子。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政府采购的价格应该是透明的,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应该是不相同的。但从目前的一些情况来看,不尽如人意,一个预算3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只有4家供应商参与,其报价分别为298万元、297万元、296万元、295万元,这种阶梯式的报价,看不出任何竞争的因素,事前商量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便是串标的一个重要现象。作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该作出决断予以废标。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家族企业往往是在一处打印店制作投标文件的,由一个人负责签署盖章装袋,然后一家人来投标。笔者曾有过这样一次经历:一次仪器采购,A公司的《开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印章盖的是B公司印章。问其所以然,答复是在一家打印店打印时章盖错了,当时仅对两家公司作了废标处理。如果按照87号令的话,完全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像这种投标文件混装的现象很普遍,有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是A公司的章,商务文件则是B公司的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容上写的A公司名称,然而盖的章却是B公司的章,有的售后服务方案也存在此类问题。反正只要仔细一瞧总要把一些问题给看破。关键是审查投标文件时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家族企业对于资金的管理比较严格,往往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要支出须从母公司转账。有时为了省事,其投标保证金系一个单位的账户转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法律宽松没有作出规定,也就不了了之。作为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一定要作出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定要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作为自然人也应该有自己的基本账户。这样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供应商的法纪观念,较好地制约供应商的麻痹心理。
总之,串标行为的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要有理(法律依据)、有据(投标文件的事实证据清楚),必须对号入座,切不可搞前瞻性操作,也不可以于法不顾,听之任之。需要业界同仁共同努力,才能有所作为。
电子投标的先进之处
电子招投标系统除了能够实现专家在线抽取,在线签到、浏览投标文件、在线评审、系统自动汇总分数、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外,还可以实现“得分点定位”和“N对1询标”的功能,在线评标时,系统自动打开当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快速定位到评审点相关的位置,同屏查看多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同屏对比评审,使得专家评审工作更加精准、便捷。此外,专家还可以就具体事项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远程在线询标、答疑。同时,该系统还能够满足在线询价、谈判磋商、多轮报价等更多使用场景。对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自动审查废标、串标、围标等。如何避免废标和误判围标、串标想要避免废标和误判,先要了解电子标相对传统标的2个特性特性1-互联网传输电子标是通过互联网传输,所以它会采集你的所有痕迹,比如你的上传ip地址、上传区域、电脑硬盘序列号、设备型号,甚至使用软件的序列号等等。特性2-智能辅助电子标对标书内容审查比过去人为审标更全面和严格,系统能够匹配全部标书的雷同处以及错误之处,标书在内容上废标率会提高。根据以上2个特性,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各地发布的对电子标废标、雷同认定方案进行自我检查。
串通投标原因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的蛋糕可谓越做越大,加上在招投标领域监管不到位,导致串投标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体会和分析,发现目前市场上的串通投标犯罪成因和特点如下。
(一)巨额利益的诱惑。一是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自身利益驱动。好多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本身在开拓市场和业务上,不需要费太多的努力就能获得业务,而不具有这种资质的人就会想方设法接触这种有过硬资质的公司,而出租方只要同意出租该公司的资质,就可以获取一笔价值不菲的管理费,可谓无本万利,资质随意出租,就给串通投标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中标人非法攫取利益的驱动。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事先商定进行“围标”,或者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通过串通投标,中标单位能带来更多收益。
(二)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建筑企业资质参差不齐,一些建筑企业技术落后、设备差、管理水平低,靠正当竞争无法承包到项目。有的建筑企业自知自身条件不高,便把行贿作为竞争手段,错误认为组织招投标只不过是摆投,关键还是靠行贿拉关系,千方百计用不正当手段打开招标的缺口,想法设法和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代理公司拉上关系,串通投标。
(三)招投标行为缺乏监管。一是对招标人的监管不到位。从准备发出招标到招标这一阶段,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实施对招标人进行必要监督和全程监督;二是对招投标代理公司缺乏监管。当前,绝大多数的招投标行为都委托给招投标代理公司,但监管部门对其代理公司的业务缺乏有效监督或者没有监督。直接导致招标人和代理公司串通,或者与投标人串通,违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三是缺乏对投标人的监督。监管部门没有对投标人进行有效监督。有的投标人联合投标,轮流坐庄,但从未受过处罚。行政监督和处罚受到了局限。串通投标的案件一般总是在工程建设开始以后才被公安机关掌握或侦破,可在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往往影响到政府或其他招标单位的工作,如果等工程完结后,却又需要几年的时间,这对有力地打击犯罪往往难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这更重要的就是行政监督与行政处罚。
犯罪特点
(一)半公开化发展。据分析,围串标已逐渐从隐蔽转为半公开化,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围标”的潜规则:即在招标人发出公开招标文书后,投标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圈子,并且相互串通形成“协议”进行“围标”,确定某个标段的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由“协议”的中标人完成,价格由中标人全部控制,中标理所当然就是“协议”中标人。如临安经侦大队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获取其余参与投标的人员的标书,并由其一人进行填写,最终中标,同时支付好处费。
(二)职业化发展。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审查发现,部分投标人掌握多个投标所需的建筑单位资质,频繁参加各种建筑行业招投标活动,由此带来的回报往往超过中标后被挂靠带来的管理费,而且“围标”获益不承担任何管理风险。少数投标人从中得到好处后,逐渐成为只是参加投标,从不中标的专业户,凡是有招投标项目都报名,之后就等着想中标的人来洽谈,甚至主动找想中标人协商串通,帮助“围标”,最后从中标人处得到“协议”带来的利益。
(三)由建筑领域向相关领域蔓延。从案件的侦破中发现,部分建筑企业不但持有从事土建的资质条件,还涉足相关产业的经营。经了解,近年来,建筑企业涉足房地产、市政建设等领域的情况极为普遍,串投标行为也逐渐从建筑领域向土地出让、市政工程建设等各类公开挂牌招标的项目领域蔓延,涉及区域非常广泛。
(四)串通投标和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交织。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将行贿作为手段,对招标单位负责人、投标过程中的竞标人进行行贿,以求中标而获取非法利益。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 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提高业务水平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健全配套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串标严重的将面临刑罚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刑法》对“串通投标罪”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有话说
其实不能怪各个企业想方设法的提高中标率,因为工程领域的企业大环境就是如此。大型企业从一开始就自带“光环” ,中小型民营企业很难与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的结果就显而易见了。再加上近两年的新政策似乎也是更倾向于央企、国企,在之前要求的淡化资质方面,民企经营多年艰难争取的资质仿佛成了一场空,而随后又出台政策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一时间又在强化央企、国企的统治地位。这些政策的出台似乎对民企总是那么不友好。导致现阶段的民企如同“惊弓之鸟”一般,企业的生死存亡自身已无能力掌控,就像是无人照顾的孩子,任何努力都要靠自己,苦苦挣扎中稍不留神就会“跌落悬崖”。我们总是希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均衡发展,可实际之中的却并非如此,这每一起事件背后的数据,更多的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与反思。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平台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平台对文章进行删除。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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