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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为A建设局,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有如下规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80万元,如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或经查实投标人存在虚假投标、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文件同时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无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否则自愿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B被异议有虚假投标行为,经查属实,招标人A建设局依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第一中标候选人B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B不服,向该地的行政监督部门C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根据该市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有投诉处理权)。C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后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招标文件扩大了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于法无据,因此该约定无效。投标保证金应当退还。第二种意见认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招标人约定虚假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也符合招标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招标人的做法合理合法。
法院裁判案例反方观点
1. 安徽省海陆通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038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四建公司要求太湖交通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为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本案中,四建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按照太湖交通公司的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除伪造了项目经理的业绩外,对太湖交通公司的其他相应投标义务均已按约完成。四建公司在取得了投标候选人的资格后,因被举报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的业绩资料作假,已被取消中标资格,在四建公司的中标资格被取消后,其已经没有资格与太湖交通公司对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四建公司已经完成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义务。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又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太湖交通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再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太湖交通公司和四建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均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四建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有关机构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行政管理方面给予四建公司其他处罚。如果因为四建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而不返还四建公司高达6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太湖交通公司将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后,鉴于四建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导致太湖交通公司进行第三次招标,增加了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时间、组织、标差等成本,对此,四建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并考虑四建公司已承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被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不利后果,酌定太湖交通公司退还520万元投标保证金给四建公司,对四建公司要求太湖交通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案例正方观点
1.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380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汇东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科茂公司案涉投标保证金8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目的是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本案在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合同条件的说明等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科茂公司在汇东公司发布案涉《招标文件》后,提交了《承诺》、《投标函》、《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等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系科茂公司对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作出的承诺,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其作出的承诺,全面履行其义务。案涉《招标文件》1.4.3项载明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20)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有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截止日为准)”。科茂公司在进行投标时,明知其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信息已被公布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已具有案涉《招标文件》1.4.3项的限制性规定,仍参与投标活动,违反了案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其参与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按照科茂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声明,其隐瞒了存在《招标文件》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而参与投标,该行为系虚假投标行为。而科茂公司承诺其自愿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案涉《招标文件》3.4.4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第(4)项载明的“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未履行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科茂公司的前述行为,违背了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故科茂公司主张汇东公司退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茂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644号)
本院认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部分载明:“3.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投保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围标串标,干扰招投标活动的;…;森达建筑公司参加投标,已经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应当受招标文件的拘束,而森达建筑公司对于其向另四家企业提供投标保证金,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调查后已经自认,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并无证据证实系受胁迫出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以及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角度出发,已经向森达建筑公司退回了35万元投标保证金,森达建筑公司现诉讼主张退还另一半投标保证金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大伽访谈
针对法院判决不一,我专门征询了两位行业专家老师的意见。
其中一个专家认为,对于第一个判决,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就是招标人设置的600万保证金违反了七部委30号令最高不超过80万的限制,法院本质上是认为600万可能超越了招标的实际损失,对投标人构成不公,因此法院最终折衷作出扣除投标人80万,返还剩余520万元的判决。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本案例投标保证金是80万,法院对不予退还是认可的。
另外一个专家认为,结合第一个和第二个法院判决,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招标人能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保证金的其他作用;二是缔约过失责任能不能超过80万。
该专家强调指出:首先,投标保证金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预先安排。投标人违反约定虚假投标,构成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约定一种情形将投标保证金作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便利方式,也是可以的,符合缔约过失责任追究的法律情形。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能不能超80万的问题。法律确实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80万,但缔约过失责任不以投标保证金80万为限,因此即使投标保证金只有80万,但如果招标人有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超过80万的,招标人仍然可以索赔;现实中即使没有虚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可以通过保全或其他方式把这笔钱先固定住,再通过法院判决书来追究责任,实现其目的。实践中问题的关键在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违约都有时存在很难以拿到证据证明其损失,更何况缔约过失责任呢?所以真正制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是举证很难,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损失达600万,那法院仍应当予以支持。
启 示
契约精神是人类现代文明的标志,契约信守为民事行为的根本准则。招标文件约定虚假投标、串通投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亦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应当秉持契约精神,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共同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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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