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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前,为了防止恶性压价和串通抬标,许多部门和地方曾经规定以标底价格为基准,设定一个价格上限和下限范围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合理的直接标准。目前仍有少数部门和地方在延续这一做法。如此定位标底是不合理的,存在各种弊端:
一是不利于引导投标人理性竞争。标底编制工作的技术经济性很强,编制方案的可塑性大,且编制涉及的环节和人员较多,既难于保证标底的保密,又难以保证标底编制的准确,更无法保证标底所依据的技术经济方案可行、先进和合理。因此,如果以标底价格为基准并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将限制投标竞争,使投标竞争演变为争相接近标底的“数字竞争”。
二是容易诱发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标底及其上下限范围直接决定了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加之标底应当保密,使其成为各方竞相打探的焦点,出现了通过泄露标底获取不当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标底有可能成为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的手段。由于标底及其上下限范围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实践中很容易被利用,成为保护落后、排斥开放竞争的手段。因此,应当禁止以标底及其上下限范围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合理的直接依据。当然也要避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强制推行“无标底”招标的做法,以致标底应有的参考作用也随之消失。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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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