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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加快完善招标投标担保服务体系,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Part.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
Part.2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Part.3
▼ 2023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Part.4
▼2023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Part.5
▼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
▼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
Part.6
▼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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