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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大篇幅非正常一致,可以认定串通投标吗?
目前 “串通投标”判定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其中规定:(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在实践中,如果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大篇幅雷同,财政部门能认定属于异常一致吗?
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制造厂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售后服务承诺》是由制造厂统一出具的书面文件,参加投标的多个代理商在投标文件中使用制造厂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虽然内容一样,不能认定为串标;其二是《采购需求》中售后服务内容比较细致、具体,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一一响应的,容易失分,此种情形,参加投标供应商复制《采购需求》中的售后服务条款作为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可能会出现雷同内容,也不能认定为串标;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供应商售后服务项目经理、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地址,其中有一项一样的或者售后服务方案异常一致,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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