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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2022年7月9日,某财政部门收到A餐饮公司的投诉函,称其参加的W高校食堂经营方遴选项目评审期间,采购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私下沟通,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请求重新评审。
财政部门调查显示,该项目于5月28日在该省产权交易市场网发布挂牌信息,A公司三次质疑不满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根据该省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落实学校食堂公益性保障措施。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对经营主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公益性政策并接受监督”。
该项目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显示:W高校作为甲方,成交经营方为乙方签订合同,甲方采用“零租赁”原则,并从乙方营业额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设立运营成本及菜价平抑等。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法定受理范围,驳回A公司投诉。
问题:
高校食堂经营方遴选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点评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采购人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3)项目的性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谢言俊介绍,政府采购实质是花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买东西,本项目中,涉及的资金是“零租赁”,加上乙方营业额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设立运营成本及菜价平抑),并不涉及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定义的“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为体现高校食堂的公益性,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该项目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非“有偿”取得,不适用政府采购。
为什么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该项目在产权交易网站公布的挂牌信息显示,其流程与政府采购有几分相似?为了减轻廉政压力,提高效益,高校物业出租、饭堂遴选、银行遴选、废品变卖等项目,涉及到利益较大的,用户单位往往参照招投标、政府采购、拍卖等方式,实行公开交易。出现类似的不公正、廉政问题,参与的供应商可以向用户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但不需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程序执行。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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