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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串标怎么取证?
1、串标可以先取得投标文件,然后从多份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况,再看目录编排、文本和格式是否异常一致,文字、图片内容是否一致以及电子标书文件属性信息等是否一致。如果这些文件既形似又神似,则基本可认定为是投标人之间串标。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标连带责任怎么判刑?
串标罪就是在进行投标的时候相关串通起来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在法律上对于这种行为肯定会受到严厉的打击。
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指出,“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1)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属于签订合同的方式?
(2)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活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答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属于签订合同的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活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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