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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未经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行为如何处罚?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问:某货物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采购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谈判方式进行了采购,那么对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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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由采购人报财政部门批准。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人进行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提醒义务。


问:谈判小组没有和每一家都进行分别谈判,是否违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这是否要求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必须和每一家供应商都分别进行单一谈判,没有和每一家都进行分别谈判就是违反法规?

答: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没有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专家也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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