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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交易管理规〔202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提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招标人采取抽签、抽取、摇号、比选、入围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依法登记设立;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等条件。
在法律责任方面,《暂行办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期间有代理依法必须招标、属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但未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少于5日;对开标过程不记录;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允许他人使用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使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等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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