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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草拟《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2月16日。
《征求意见稿》规范措施主要涉及代理服务付费、采购文件费、保证金、交易费用以及政府监督5个方面,提出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也可以约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中,代理费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如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按委托代理协议支付费用;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鼓励采购人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纸质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编制采购文件所需智力成本、人力成本在代理费中收取,不得在采购文件费中重复收取。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废标的,应当退还采购文件费。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的,对继续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可以不退还其采购文件费并在重新采购时不重复收费。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投标和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制保证金的非现金缴纳形式,不得收取现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不得在货物、服务采购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质量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付费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理费”)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也可以约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中,代理费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如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按委托代理协议支付费用;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鼓励采购人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代理服务的内容、要求等编制代理费预算。代理费包括编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审等费用,以及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等提供的专业化服务费用,根据委托还可以包括专家评审费和交易场地费等。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的,采购人应当统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事项,汇总编制代理费预算;代理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将代理费编入有关的项目预算中,并在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以及收费方式、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一年一签的,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第二、三年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代理服务且不得重复收取代理费。
二、规范收取采购文件费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纸质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编制采购文件所需智力成本、人力成本在代理费中收取,不得在采购文件费中重复收取。鼓励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二)在电子交易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并在采购公告中明确电子文件下载链接等获取方式,且不得要求供应商再付费领取纸质文件。
(三)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废标的,应当退还采购文件费。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的,对继续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可以不退还其采购文件费并在重新采购时不重复收费。
三、规范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投标(谈判、磋商、询价)和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制保证金的非现金缴纳形式,不得收取现金。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二)采购人不得在货物、服务采购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质量保证金;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指定银行账户或企业自有账户存入资金,以设置三方监管账户方式限制供应商的资金使用。
四、禁止向供应商转嫁交易费用
(一)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用。
(二)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不进行公证。确需公证的,仅限于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不得对评审过程进行公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公证费用。《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云财采〔2016〕17号)中有关公证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收费行为的监督
(一)持续跟踪指导。省财政厅将违规收取代理费、采购文件费、保证金以及向供应商转嫁费用等行为纳入营商环境跟踪指导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二)开展监督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将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违规收费行为督促整改并计入履职评价扣分。
(三)强化社会监督。采购当事人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收费行为,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众互动”栏目的“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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