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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串标在咱们招投标中很常见,那么你知道什么情况下才算恶意串标吗?
现实中很多串通投标的案例都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认定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很难认定供应商串标。
不过有六种情形会被认为是恶意串通投标,不管供应商是否串标,一旦出现下列六种情形,直接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将被认定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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