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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出台措施规范政府采购收费行为 采购文件或将不再付费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近日,云南省财政厅草拟《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出台一系列措施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拟出台措施规范政府采购收费行为 采购文件或将不再付费

  《征求意见稿》规范措施主要涉及代理服务付费、采购文件费、保证金、交易费用以及政府监督5个方面,提出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也可以约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中,代理费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如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按委托代理协议支付费用;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鼓励采购人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 编制采购文件所需智力成本、人力成本在代理费中收取,不得在采购文件费中重复收取。鼓励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在电子交易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并在采购公告中明确电子文件下载链接等获取方式,且不得要求供应商再付费领取纸质文件。

  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投标和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制保证金的非现金缴纳形式,不得收取现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不得在货物、服务采购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质量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禁止向供应商转嫁交易费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用。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不进行公证,确需公证的,仅限于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不得对评审过程进行公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公证费用。

  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收费行为的监督。省财政厅将把违规收取代理费、采购文件费、保证金以及向供应商转嫁费用等行为纳入营商环境跟踪指导重点内容。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将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违规收费行为督促整改并计入履职评价扣分,同时强化社会监督,采购当事人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收费行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众互动”栏目的“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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