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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出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串标的情形。但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串标情形的规定。
(1)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供应商串标吗?
(2) 如果磋商文件规定了 “响应文件若出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情形,视为串标”,可以根据磋商文件中的规定认定供应商串标吗?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对象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投标行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串标情形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串通是法定情形。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不能仅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认定和处罚供应商的串通行为,必须有相适应的法律依据。
问:发改委信息化工程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答: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对象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里的“工程”并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因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六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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