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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2020年4月,某人民医院委托一家社会代理机构就该医院内科新建综合楼监控及呼叫系统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包括供货、安装、调试及后期服务,预算880万元。4月28日,评审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A供应商中标,中标金额853万元,系统设备采购清单含有笔记本电脑2台和服务器一台,A供应商报价分别为1.2万元和4.5万元。但是该人民医院在和A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候发现:采购标的中的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应当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在整个采购报价占比很小,该医院和A供应商协商,将笔记本电脑、服务器从合同清单和报价中剔除签订合同,A供应商同意了该医院的要求并签订了合同。
问题:
新建工程相关的系统设备含有集采品目,签合同时能剔除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专家金翔认为,医院内科综合楼属于新建建筑物,为了便于施工,监控及呼叫系统设备应当和综合楼一起设计、施工,属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所以本案例中的医院新建综合楼监控及呼叫系统设备项目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那么,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含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如何处理呢?金翔认为,系统设备中含有一些集采目录内的货物,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例中的监控及呼叫系统设备中的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应当单独拆分,交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提醒,对于既含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又含有集中采购目录外产品的项目,如果采购人不愿意进行拆分,则应当整体委托给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如果含有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项目,委托给了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十六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此,准确确定项目的组织形式,也就是选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业内资深人士姚鲁告诉记者,“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被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姚鲁提醒,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但这种委托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据此推卸责任,无论怎么委托,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和主体责任的地位并没有转移。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因此,类似本案例,出现集中采购项目没有单独拆分的错误,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提醒,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本案例中,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协商一致,将笔记本电脑、服务器从合同清单和报价中剔除签订合同,是违规的。既不能直接签合同、又不能协商变更合同,那么应当如何解决呢?
谢言俊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当重新采购,将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等集采目录内的产品单独分拆交由集采机构采购,或者整体交由集采机构采购操作,中标人A供应商的损失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赔偿;但是,实践中往往很难保证善意的中标人A供应商的利益,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在整个采购报价占比很小,往往会采取采购人和中标人A供应商签订包含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的采购合同,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则承担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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