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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山西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12月5日 发布了《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有两项政策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其一即“保障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其二“要防止出现以“场外无交易”代替“平台之外无交易”,平台与场所不分,混淆概念,强制或变相要求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有形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长期以来,“为招标人指定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者排斥第三方交易系统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市场主体提供场所服务,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两大顽疾”,剥夺了招标人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的自主权,也剥夺了市场主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这个交易载体服务的自主权。
Part.1
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就在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要求: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事实上,即使在1117号文出台后,仍有许多业内人士对平台和场所存在误解,这其中不乏一些地区的监管部门,其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误认为是集中统一、垄断服务并带“管理”特性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场外无交易”代替“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且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建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此次大同市《指导意见》的出台,就明确指出这一问题“要防止出现平台与场所不分,混淆概念,认为平台就是场所,强制或变相要求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有形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再一次澄清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形的交易场所(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概念。
同时,对于保障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场所的自主权,《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且可执行的概念。
文件指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已与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因此,全省16家已与省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市场主体建设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以及省公共服务平台都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与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有效对接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法合规、符合原则”(注:此处即指“平台之外无交易”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于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交易类目在内的众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这16家第三方交易系统中的任一平台开展交易活动,都符合“平台之外无交易”的原则,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与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部分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对“平台之外无交易”这一原则进行的清晰阐述,对何为确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系统自主选择权的最直接定义,为广大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落实这一政策提供了最为明确的指引。
Part.2
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
为了确保政策落实的效果,破除可能存在的现在阻碍,《指导意见》中还特别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预约场所、系统不稳定欠完善等为由限制或者排斥第三方交易系统与之对接或提供场所服务,进而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也就是说,只要选择了以上这16家第三方交易系统中的任一平台,就可以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有的开评标场所进行交易。这是在政策层面的重大突破,足以看出大同市为改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e小编为此点个大大的赞!!!
此前,曾有部分交易中心对选择第三方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项目横加阻拦,在预约场地等事项上拖延时间,甚至施以未使用交易中心的系统就不提供电脑、桌子等办公设施,监管部门对交易中心自建的电子交易系统的项目使用率进行考核等手段,迫使招标机构选择交易中心自建的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活动。
可见,即便是在已开放对接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的省市,对招标人的各项自主选择权和市场主体的电子交易系统平等提供服务的权利的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多年来多地的实践证明,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的权利,在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供给方面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促进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显著持续下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优质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期待大同市各监督部门、招标人、代理机构齐心协力把《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到位,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得以持续优化,隐性壁垒得以清理,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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