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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12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聚焦招标投标交易担保的设立、收取、退还、清理及完善政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2022年5月,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提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12部门出台了本《通知》。《通知》的出台,是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一是明确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二是明确投标人、中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三是明确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
(二)推广招标投标保函(保险)交易担保方式
《通知》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三)建立沉淀保证金定期清理机制和结果公开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通知》要求,2023年3月底前,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停收或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通知》指出,各地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通知》指出,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一是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二是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在相关行业间的共享机制,鼓励相关担保机构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强化对相关担保机构的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三、落实《通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按要求时间节点完成通知要求的各项任务,特别是要完成沉淀保证金清理任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处罚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切实将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成效惠及市场主体。
(三)行政监督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及时在招标文件中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要推动功能升级改造,让《通知》关于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各项要求在电子招投标交易环节能够顺利落实。(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袁静)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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