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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招标。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有偿取得” 能否理解为采购人有偿支付取得而不是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补偿取得。
答
《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采购人没有发生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行为,因此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
问
在采购中,对同一货物有些地方开展工程类货物招标,有些地方开展政府采购类货物招标,所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但“不可分割” 与“基本功能” 在实物操作中很难判断,有无具体区分方法?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就属于可分割。“基本功能”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例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教学家具、仪器设备等这些为了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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