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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何认定?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工程造价审计,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的范围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为完成整个工程必不可少的服务。一些服务项目,例如工程造价审计,虽然与工程有关,但并不是完成该工程所必不可少的,不能认定为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问:在开标前放弃投标但又反悔,还能不能继续投标?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何认定?

答:可以。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截止前投标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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