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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法体系下,对招标文件的投诉截止时间如何计算?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应当区分两类不同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上述规定,投诉的起算时间应当区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类分别计算:

一般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本条规定所称的“应当知道”应当区别不同的环节,一般认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应当知道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情形;

投诉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一定时间后应当知道其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开标后投诉人即应当知道投标人的数量、名称、投标文件提交、标底等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情形;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应当知道评标结果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资格预审评审或者评标结束后,即应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

招标人未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或者评标报告后,即应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等等。

特殊情形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张作智和张志军老师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中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是指从异议答复期满(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或收到答复之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起计算,而不是从有权提起异议之日起计算后扣除异议答复期间。

理由:投诉的本质是为了给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救济的渠道和解决争议的机会,对于异议前置的争议而言,在答复期间,如果招标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取消相关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评审等一系列的程序予以纠正,因此不宜将异议时效的起算时间视为投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只有当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异议答复后,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时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时才需要行使权利并及时提起投诉,其投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才真正的开始,其投诉起算时间应当为收到答复之日或答复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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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议答复期包含异议期和答复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是投诉的特殊情形规定,考虑到异议答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才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否则相当于减损了投诉人的投诉时效。同时为避免招标人故意拖延答复,答复期应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理解为“法定答复期”,不包括招标人拖延答复造成的逾期答复时间。在法定答复期内收到答复的,投诉生效时间为答复之日,在法定答复期内未收到答复的,投诉生效时间为答复期满之日。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顾名思义就是“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内”,而不能理解为“异议的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就本案例而言,12月4日-12月8日属于异议期,12月9日属于答复期,因此投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为12月10日。

三、《民法典》对时间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日期”另有规定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时间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招法体系的投诉时效起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同时学习法条时不可孤立的看某个单独的法条或某一个款项,应当将其放在整个法规的全文中理解和学习,通过目的解析、系统解析等多种方法得出最适合、最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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