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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 400 元?全国多地发布《费用标准》!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来源:各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近日,江苏发布《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统一全省评标费用标准,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一起来看看全国多省评标专家费用标准吧。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 400 元?全国多地发布《费用标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

同城评审:

评审费: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同城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异地评审:

评审费:本省异地评审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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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浙江

#0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规定: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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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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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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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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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9年发布)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云南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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