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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大篇幅雷同,可以认定串标吗?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某医院移动护理硬件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35.5万元。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B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于是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查明:A供应商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部分的内容与B供应商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部分的内容存在大篇幅非正常一致,虽然A、B供应商解释称出现非正常一致是因为参考了同一网页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的网页打印件,但经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均认为B供应商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的发布时间不属实,其实际发布时间在本项目开标之后,两家供应商的解释不成立。财政部门因此认定A供应商、B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对两家供应商分别处以5887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问题

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内容大篇幅一致,可以认定串通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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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认为:目前 “串通投标”判定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上述案例认定串标的依据为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在实践中,如果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大篇幅雷同,财政部门能认定属于“异常一致”吗?

业内资深人士韩孟玉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比如,制造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售后服务承诺是由制造商统一出具的书面文件,参加投标的多个代理商在投标文件中使用制造厂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虽然内容一样,但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串标;再比如,供应商复制招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作为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可能会出现雷同内容,也不能认定为串标;而如果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项目经理、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地址等有雷同,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告诉记者,上述案例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串通投标”,因为无法排除多家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候碰巧复制了互联网上同一投标文件模板的可能性。但是,类似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B供应商投标文件“售后服务和质量承诺”大篇幅非正常一致,“串通投标”的嫌疑很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因此,本案例中的评审专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的做法是恰当的。

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提醒,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调查权。因此,本案例的A供应商、B供应商有义务积极主动地配合财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等。A供应商虽然解释称出现非正常一致是因为参考了同一网页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的网页打印件,但经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均认为B供应商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的发布时间不属实,其实际发布时间在本项目开标之后,因此两家供应商的解释不成立。这样财政部门的行政调查足以证明A供应商、B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也是恰当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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