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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对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不够明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期限。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有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及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目录范围之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属于强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属于自愿委托。采购人强制委托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与采购人自愿委托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的范围、权限和期限有一定区别。

强制委托的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也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定标权全部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强制委托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将全部内容进行委托,也可将部分内容进行委托,但其中涉及采购程序有关事项必须进行委托。

对于自愿委托采购的项目,涉及采购程序有关事项必须进行委托,其他内容由采购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委托或不委托,如采购需求的制定权、定标权、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等。

一般来说,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等。

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为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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