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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代理机构被处“禁止代理业务”,项目实施一半,怎么办?
答:采购代理机构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从处罚通知书生效之日,已失去了代理资格和权限,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已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该采购代理机构失去了登录系统的权限,无论政府采购任何环节都无法操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二十二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问:PPP项目采购环节需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性规定,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专门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的制度。因此,PPP项目主要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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