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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多方经济利益,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建立了回避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回避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具体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的经办人员。
一类是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那么,上述主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呢?
当这两类主体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就需要进行回避。《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细化了以上两类主体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五种情形: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在实务操作中,前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比较容易判定,后两种情形相对较难。比如,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其实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属于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可以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
1、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3、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另外,在实务中,两类主体分为“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
1、主动回避,是指采购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自己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请回避。这是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主要形式,因为作为需要回避的主体,自己最清楚自己是否与供应商存在需要回避的五种情形。
2、被动回避,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这是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补充性形式,因为供应商对于两类需要回避的主体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对较难发现。对于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供应商在评审活动开始之前无法发现,因为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依法处于保密状态。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回避却未回避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此外,应回避却未回避还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采购应予废标。
因此,当发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出现时,采购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必须回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这方面绝对不可以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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