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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规,招投标人必看!

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字号:AAA

广东省
八部门发文:严厉打击围串标、鼓励异地评标,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广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8部门印发了《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 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鼓励招标人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组建。
  • 全面实施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2021年底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现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在线下载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线澄清修改,在线异议、投诉及其处理,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发布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发出数据电文形式中标通知书等功能。
  •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 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核验的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
  • 加快推进CA证书互认、电子证照、电子保函、电子印章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保证金交纳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担保。
  • 加快推进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发布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发出数据电文形式中标通知书等功能,2021年底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 福建省
    7月1日起,工程招投标中领导干部这些行为将被记录追责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规定所称“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各种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的行为。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1、领导干部存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2、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3、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5、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6、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规定明确,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本项目所属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处理。监督部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应向该监督部门的上级提交记录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接收流转处置办理工作机制。
    规定还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浙江省
    7月10日起,通过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冻结评标专家身份12个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
    1、明确申请加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条件:
  • 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
  • 2、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 信用评价分数在700分(含本数)以下的;
  • 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 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 未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
  •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
  • 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
  • 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 因存在前款所列第1种至第4种情形、第6种情形、第7种情形被暂时冻结身份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5种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2个月。

    3、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 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
  • 弄虚作假骗取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的。


  • 评标专家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4、评审费用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 评审费用以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
  •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 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 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住建部
    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丙级等60多项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取消造价资质审批!
    停止受理以下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2、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3、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4、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6、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造价资质审批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3、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
    4、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6、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
    7、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附2份文件原文: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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