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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代理机构可以联系供应商吗?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翻阅投标文件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查询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但必须要遵守政府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问:开标前,代理机构可以联系供应商吗?

开标前,代理机构可以联系供应商吗?

答:可以。法律对此并未禁止。但要注意,联系过程中不得泄露或间接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问:供应商未收到质疑答复,可以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吗?

答:财政部94号令中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有模板没有填写内容,可以通过澄清方式让其补正吗?

答:不能。评审流程已经开始,如果供应商忘记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那么代表该供应商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开标前十分钟,两家供应商同时进入开标室,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答:不能单单因为两家供应商同时到场就判定其串通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87号令中对于供应商串通的情形已经做出了明确,应当按法定情形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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