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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本市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六条 本市对下列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性、功能性和节能环保等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
(一)建设工程钢材;
(二)水泥;
(三)预拌混凝土;
(四)预拌砂浆;
(五)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
(六)防水材料;
(七)建筑外窗;
(八)建筑幕墙;
(九)建筑管线;
(十)混凝土预制构件;
(十一)建筑消防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对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复核,审核采购合同、进场资料、检验报告(复核报告真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不得使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由住建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一年内累计两次未进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