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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网友咨询: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来自于本项目的监理单位,该专家属于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需要回避情形吗?
答:
在没有其他需要回避情形外,该评标专家不需要回避。
理由:
该评标专家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也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等于来自于监理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参与施工招标的评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进一步指出: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这里经济利益关系通常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结合各行业、各地方的有关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主要有: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来自于本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评标专家在无其他需要回避情形下,不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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