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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征求意见稿)》。
项目经理是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条(每月带班生产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对建设、监理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履责)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带班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并进行旁站监理,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处罚:
发现擅离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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