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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 充分发挥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勇毅前行的思想旗帜和行动指南,指引着高校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本文探讨了高校采购人发挥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目前高校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发挥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路径措施等三个方面内容。

采购人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独立享有采购权利和承担采购义务的市场主体,采购人主体责任应该是采购职责和采购权利的统一体。近年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逐渐成为业界热议的焦点话题,而采购人到底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通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党的二十大精神赋予了发挥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新的意义和指引,进而梳理出发挥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思路和措施。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 充分发挥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发挥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政府采购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改进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二)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中国建设在立法方面应当“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政府采购涉及主体多元、利益多样、关系多维,即为新兴的重点领域,也亟需与国际接轨。政府采购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将这一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首先应当完善立法。实践中,采购人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高校政府采购应当做出表率,率先实现归口统一管理。政府采购领域的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三)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高校作为科教兴国、建设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阵,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功能,上述使命和功能的实现离不开特定的物质供应、公共服务供给与工程建设。后者是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标的物,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充分发挥可以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需要。

(四)实现国家功能性政策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着力扩大内需”。《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高校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落实国家功能性政策的主体责任,在采购政策编制中明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目标,积极采取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五)响应中央“放管服”精神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此之前国家颁发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工作目标,体现了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政策精神,高校在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应当统筹谋划,发挥主体责任,多做顶层设计。

二、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重分散、轻集中,政府采购打折扣

《政府采购法》设定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主要形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集中采购的组织又分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单独委托等组织形式。但是,有些高校相对善于实施分散采购,因为对集中采购政策把握不到位,不能严格按照集中目录及其标准执行集中采购。

(二)重程序、轻结果,影响采购质量

只讲程序正当,不问结果公正与否,认为采购程序正当就能导出心仪的采购结果,不懂不会或不想依法行使采购自主权,放任采购程序牵引出的采购结果,往往导致低价中标或高价中标的问题出现,采购标的不能满足主体需要或质不优价不廉。这种程序中心主义或程序泛滥主义的做法,架空了采购需求的编制、采购合同的履行以及采购目的实现,必将拉低采购质量,损害采购人利益。

(三)重招标、轻其他方式,降低采购效率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被认定的其他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流程。高校政府采购多数采用招标方式,但招标方式的流程多、周期长、标准高均会影响采购效率。

(四)重采购实施、轻合同管理,损害采购结果

高校政府采购流程与合同管理一般分属于不同部门实施,采购实施现在已逐步实现归口管理,相对比较专业,重视程度比较高。但是,合同管理隶属于不同的采购部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程度存在着问题,如未按采购结果签订、签订时间滞后、主要条款缺失、内部审核弱化、备案环节欠缺、未能完全履约等。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势必影响采购结果的实现。

(五)重采购委托、轻监督管理,侵害高校利益

高校绝大多数将政府采购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委托之后等于为自己设立了防火墙,转嫁了采购风险,出现问题就推脱给代理机构。反观代理机构,缺乏维护学校利益的动力,对采购效果漠不关心,尤其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诚信和代理水平参差不齐。采购人一旦疏于监管,代理采购领域极易滋生各种乱象,最终侵害的是高校利益。

三、充分发挥高校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路径措施

(一)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政府采购系高校重要经济活动,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是建章立制,构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要求,适应采购工作实际的系统化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二是完善议事决策,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相关部门参与的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健全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集体决策;三是健全管理体制,设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采购业务,二级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实施本部门涉及采购工作;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多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到横向上部门协同、纵向上环环相扣、文本上固定标准,避免人为因素不当介入,保障公平、公正,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六是建立采购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和专业化队伍,加大对采购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二)坚持师生至上,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承担主体责任的逻辑起点和采购工作的核心,也是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落脚点。一是要信息全面。包括采购标的的名称和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如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技术要求,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以及包装、运输、售后服务和保险等商务要求。二是合法、合规、合理,符合法律法规、采购政策和财务资产等有关规定,迎合项目实际需要。三是规范、清楚、准确。技术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明确相应等次,可以引用相应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要求。四是需求调查有依据。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市场行情和历史成交信息,考虑运行维护和升级更新等后续采购情况。五是进行必要审查。针对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需求,开展专项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集意见。

(三)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的设定功能包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防范经济腐败以及扶持特定区域、行业和企业。一是充分认识采购工作的政治属性、政治地位和政策功能。在实施重大项目采购中,把采购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与业务性、专业性结合在一起,促进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二是及时掌握政府采购功能性政策。适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采购节能环保和绿色产品、支持脱贫攻坚、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化营商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嵌入采购文件中。三是要恰当采用相应措施。高校采购人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采取采购需求标准制定、采购份额预留、评审权重设计优化、采购优先等措施,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秉承法治理念,保障采购程序公正

采购结果与采购程序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采购程序公正是采购结果正义的重要保证。一是要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至少为期30天。二是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特定媒介上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全过程信息公开,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三是要保证采购实施过程合法、合规。采购方式选定、组织形式选用、实施环节及其规程和时限要求、文件变更澄清、质疑回复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四是相关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和保密义务。

(五)培育高质量意识,强化全过程合同管理

采购合同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采购结果的固定和凝结,也是采购合同的履行依据,更是检验采购效果的凭据。一是要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嵌入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二是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严格根据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起草、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事项作实质性修改;三是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检验履约情况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和满足采购人目的。

(六)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行使采购自主权

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采购人主体的职责与权利应该是对等统一的,采购自主权是承担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一是自主选用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及其考核评价情况,自主选用注册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二是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对于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三是选用好评审代表。针对委托采购项目,应当推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人员参加评审,同时履行好监督职能,发现评审异常情形时予以提醒或劝阻。四是加强评审报告审查。应当在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审书面报告,发现异常问题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与纠正。五是有效监管代理机构。通过制定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和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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