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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字号:AAA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优化“采购准备”“采购实施”“询问、质疑和投诉”“采购结果执行”四个阶段程序有关事宜。

黑龙江: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采购准备阶段,《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年度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明确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采购人对公开采购意向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且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执行中追加采购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指标下达15日内报送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实施阶段,《通知》明确,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网报名后,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通知》(黑财采〔2021〕35号)规定不得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询问、质疑和投诉阶段,《通知》要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网书面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另外,财政部门可组织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供应商等人员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向参与调解的单位和人员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解通知书》,按照约定的时间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开展调解,可以通过建议、辅导等方式,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审查调查结果、检验鉴定结果或者专家评审意见,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采购结果执行阶段,《通知》提出,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采购人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适合首付款制的政府采购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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