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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订立的合同。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必行之事,且涉及财政资金的合法使用、采购流程的合规操作。面对较为复杂的规定,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一些要点。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遵循尽责、审慎和公平原则,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确保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采购的定义上来讲,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采购需求管理包括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风险控制管理三部分,其中将采购计划实施界定为采购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作的安排。可以说采购需求的实现,最终是以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来体现的。可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不可小觑。
目前的采购方式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放入合同文本。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合同文本是草案,可以就相关约定的条款进行磋商或谈判;询价通知书里的合同文本不可改变。采用招标方式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应当予以明确的条款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了、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等应当约定细致、准确、清楚;对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应当尽可能描述准确、明白;合同标的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不得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标的质量的审查要尽可能细致、准确、清楚;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法定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约定的质量检验、标的验收的方法和标准应当明确,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应当明确。
在价款或报酬方面,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当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以及其他费用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币种、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从方便、便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违约责任的内容应当具备可识别性、可衡量性和可执行性。合同文本中约定的禁止性条款、强制性条款应当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保障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充分、平等,避免违约责任不足以督促义务方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避免政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不平等性重于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定金责任等。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应当对其计算方法、金额、期限等做具体的约定。
此外,合同应对前后条款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约定不明或约定冲突的情况进行核对,避免出现条款冲突的情形;有附件的应当核对附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前后一致性。对合同中的用词、表述等应保证精确并尽量可量化操作,最好不要出现“优良”“完整”“严重”“合理”等非精确性形容词或使用“左右”“大约”“相当”等模棱两可的副词。合同中关于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先后顺序、时限等表述应当明确、具体。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
政府采购涉及货物、服务、工程以及多种采购项目的组合,所对应的合同种类纷繁复杂,上述提到的几点内容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希望业界同仁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逐步将政府采购合同设立向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工作所追求的“物有所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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