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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临时人员数十人,费用超过200万元/年。是否可以与每个拟聘用的临时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而不纳入政府采购?
答
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问:
凡是涉及强制性认证的功能参数都应当作为实质性条件吗?还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来确定?如应急广播设备,由有线网、无线电和音频融合而成。无线电涉及型号核准,音频涉及3C认证。偏离无线电功能会导致丧失应急属性,偏离音频播放功能会导致丧失广播属性,且这两项强制性认证均以功能来判定是否应当认证,请问其功能参数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还是可以仅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合法,国家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强制性要求都应该作为招标的实质性条件。如果投标人不符合要求,投标应做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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