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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
原文如下:
为支持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6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修改意见”。
(一)书面信函:请用EMS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3218室收,邮编:510045。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xkc@gd.gov.cn。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学习、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提振信心,鼓励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骨干龙头企业。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神,从省内有意愿申请综合甲级资质且基本符合综合甲级资质申请条件的工程设计甲级企业和有意愿申请特级资质且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中选取若干骨干企业作为培育对象。精准帮扶标杆企业,对全省列入“百千万工程”300强、承建城镇建设提档升级年度50个示范项目、列入各地市建筑业20强的建筑业企业开通企业资质申请“绿色通道”建立联系机制,组建专家服务团队,搭建交流平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帮扶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
二、推行公路和市政资质业绩互通互认。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业绩互认范围、标准及相关细则另行发布。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三、支持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对取得我省资质,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支持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见附件),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总承包施工单位已依法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专业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四、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型企业。鼓励设计甲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
五、优化企业信用应用和业绩核查。充分利用“广东省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招投标监管网、税务数据等行业服务平台,开展业绩或技术指标核查,平台无法查询的,纳入线下核查。
六、鼓励特级企业子公司落户。省内外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广东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经营和信用状态良好,近一年内在广东省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子公司可直接申请与特级资质同类型的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需要联合审批的资质除外)。
企业通过上述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三年内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也不能变更至省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工作,健全机制,完善政策,细化制度规定,优化审批服务。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弄虚作假行为,并互相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强化监管,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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