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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出借资质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吊销资质!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等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该公司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中允许个人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并组织施工,造成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49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住建厅决定,吊销该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文件原文:

辽宁:企业出借资质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吊销资质!

辽住建罚决字〔2022〕第01号

大连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2020年和平区市街管网改造工程太原南街西侧(南六马路至南七马路、南七马路至南八马路、海口街-和平南街)项目”(简称“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中涉嫌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4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中允许贾某利以你单位名义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并组织施工,造成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49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2022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住建罚听告字〔2022〕第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要求。 

你单位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辩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10·21”较大管道燃气泄漏爆事故结案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对本机关没有法律约束力,你单位认为该批复认定事实错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允许贾某某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允许贾某某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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