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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想对响应文件的排版、字体、格式和装订等因素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以便使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做得更加精美。请问可以在磋商文件中这么设置吗?
答:这么设置不妥当。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采购人的这一要求涉嫌违反上述通知精神,建议不要把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
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都通过了资格性审查,请问是核心产品报价最低的投标有效,还是核心产品和其它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有效?
答: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选择通过资格审查的核心产品和其他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
问:法律规定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如果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出现某种情形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法律法规对该种情形又有规定,那么评委是依据招标文件还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如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评审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未按规定签署盖章,那么评委是否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情况,投标无效)的规定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
答: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规定,即使招标人没有将法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列入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该投标文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可能把法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列入招标文件中,以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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