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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否决投标不合理,一项目被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5月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六百零七号至第一千六百一十二号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未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投诉人被否决投标不合理;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进行澄清、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财政部公告|否决投标不合理,一项目被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第一千六百零七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一带一路地震监测台网项目重力台分系统--超导重力仪(微漂重力仪)”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对其作出罚款21014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六百零八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违法取消其中标结果。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依法向财政部报告的问题限期改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一千六百一十二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评标结果按照废标处理不合理。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责令采购人就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问题限期整改。

据了解,该项目系北京外国语大学西校区老食堂修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CEITCL-BJ09-2111050-01,预算金额1074.547772万元。2021年12月3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24日发布中标公告并公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部分关于“初步评审”明确,如果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则作废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本项目不涉及);(2)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填写、装订、密封和签字盖章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承诺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多个报价的;(6)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的;(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明确,投标函附录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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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附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结合投诉人投诉事项,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明显不属于招标文件列示的上述7种情形,却按废标处理,应系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一位专家指出。由于目前相关信息不够充分,合理推测原因为评标委员会未能认真、审慎进行评审,误解了投标人的意思表示。

另外,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投标文件若存在上述7种情形,则准确的表述应为“投标无效”或“投标被否决”,而非“废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是指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以及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采购人作出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而投诉人所遇到的情形系其一家投标被否决,并非整个项目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明确,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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