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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1术语
1.1工期延期: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1.2工期延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合同约定
2.1监理合同
2.1.1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有关条款。
2.1.2在专用条件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1.3监理合同里面没有提出工程延误,而是在《施工合同》里面进行详尽的规定,监理单位需要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执行,必须要对施工相关约定进行了解,否则就会做出不正确的判断,进而影响工期的有效控制,甚至会产生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2施工合同
2.2.1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有关条款。
2.2.2在第7.5条款统称为“工期延误”,没有“工期延期”,但是区分了原因。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工程暂停原因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约定办理。
4)不可抗力原因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处理措施
3.1工程延期
3.1.1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3.1.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3.1.3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3.1.4项目监理机构在做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2工程延误
3.2.1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收集资料及时处理。
3.2.2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审批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在合理状态下进行施工,但不能解除施工单位应负的延误工期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赶工的全部额外支出和延误工期的损失赔偿。
3.2.3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而施工单位又未能按照确定的改变延期措施执行,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停止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2)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时,可按投标书附件中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损失赔偿进行处罚;
3)若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又拒不执行赶工补救措施时,项目监理机构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取消其承包资格。
4)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按施工合同中约定期限,事先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办。
以上内容参照《工程监理22项基本工作一本通》,作者:董子华,席丽雯。深表感谢!
4总结
4.1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的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程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延误责任。
4.2监理单位需要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合同条款,合理、合法地按照约定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实现工程工期目标也是监理单位的控制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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